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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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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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规定,发給補償金的时间如下: 一、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办妥登记并经核定的人员,其補償金将在本條例施行屆滿六个月之后的翌日起,以六個月期限一次性发給。 二、在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后申请登记的人员,其補償金将在办妥申请登记并经核定的日起三個月内一次性发給。 参考资料: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官方網站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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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