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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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