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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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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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補償金的發給時間如下: 1. 在本施行細則開始實施的六個月內辦理申請登記並經核定的人員,其補償金在該期間內一次性發放。 2. 在本施行細則開始實施的六個月後辦理申請登記的人員,其補償金在辦理申請登記並經核定之日起的三個月內一次性發放。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
- 第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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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