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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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司令部對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之身分、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及申請登記之戰士家屬身分,與所寄交之授田憑據、證明文件影本,經審查無本條例第八條喪失領取補償金權利之情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 一、授田憑據及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所填登記表相符者,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核定補償金基數。 二、授田憑據影本經認定係屬偽造、變造、無效或申請登記人身分不符規定者,應不核給補償金。 三、授田憑據影本經認定無訛而證明文件影本不齊全或與所填登記表不符者,應請申請登記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身分不符無法認定者不核給補償金外,其餘依所送證件足以認定其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時,按認定之情形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核定補償金基數,無法認定時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核給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四、授田憑據影本及申請登記人身分經認定無訛,但其證明領有戰士授田憑據戰士之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文件影本與規定不符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給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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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後備司令部對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及其家屬進行審查並辦理補償金的核定程序。該條例明確了以下幾點: 1. 登記表和授田憑據及相關文件的符合性:申請登記的授田憑據及其相關文件要和填寫的登記表相符合,根據第8條至第11條的規定進行補償金基數的核定。 2. 偽造、變造、無效授田憑據的處理:偽造、變造或無效的授田憑據,不會核發補償金。 3. 不齊全或與登記表不符的文件的處理:如果授田憑據的影本經認定無訛,但是相關文件不齊全或與登記表不符,申請登記人需要在30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除非無法認定身分外,根據已有的證件來核定補償金基數,如果無法認定,則按照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核發一個基數的補償金。 4. 文件不符合規定的處理:如果授田憑據的影本及申請登記人的身分經認定無誤,但與戰士的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文件不符合規定,則根據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核發一個基數的補償金。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八條條文
-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1 條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 條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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