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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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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給與八個基數之補償金。但其被俘之監管期間,已併計退除年資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如果一名已申請登記且經國防部核定退役的戰士授田憑據持有人已經支領過一次退伍金,那麼該戰士將獲得八個基數的補償金。然而,如果該戰士在被俘期間已經計算入退除年資,則不適用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

  • 核定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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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