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給與八個基數之補償金。但其被俘之監管期間,已併計退除年資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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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給與八個基數之補償金。但其被俘之監管期間,已併計退除年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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