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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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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二、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三、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四、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以下人員有資格獲得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1. 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指負責供養家庭成員的退役軍人。 2. 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年齡超過55歲且未領取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務員月退休金或者未接受就業輔導或者未擔任公職的退役軍人。 3. 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接受就醫或就養輔導的退役軍人。 4. 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年齡超過55歲且接受就業輔導的軍階較低退役軍人,且未領取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 以上資訊來自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方網站,相關資料可參考:https://www.vac.gov.tw/lp.asp?ctNode=2936&CtUnit=936&BaseDSD=7&mp=1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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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二、年逾五十五歲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