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二、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三、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四、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以下人員有資格獲得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1. 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指負責供養家庭成員的退役軍人。 2. 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年齡超過55歲且未領取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務員月退休金或者未接受就業輔導或者未擔任公職的退役軍人。 3. 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接受就醫或就養輔導的退役軍人。 4. 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年齡超過55歲且接受就業輔導的軍階較低退役軍人,且未領取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 以上資訊來自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方網站,相關資料可參考:https://www.vac.gov.tw/lp.asp?ctNode=2936&CtUnit=936&BaseDSD=7&mp=1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