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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四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二、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三、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四、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且未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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