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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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二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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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的人在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兩個基數的補償金。這包括支領退休俸的退除役戰士、支領生活補助費的退除役戰士、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的退除役戰士,以及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的退除役戰士,還有現役戰士。 根據最新的立法資料,一個具體範例是:如果一位退除役戰士年齡超過55歲或已在現役超過20年並領有戰士授田憑據,則他/她有權獲得兩個基數的補償金。這也適用於那些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的退除役戰士,以及現役戰士。這意味著根據上述法規,這些人都有資格申請獲得補償金。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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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