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二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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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二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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