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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現役或退除役將級戰士不合於第八條規定者。 二、第八條至第十條以外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
  2. 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前項第一款將級戰士身分競合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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