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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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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現役或退除役將級戰士不合於第八條規定者。 二、第八條至第十條以外之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
  2. 2.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前項第一款將級戰士身分競合時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根據不同情況,給與不同數量的基數補償金。其中,第一款列舉了兩種情況:一是現役或退除役的將級戰士不符合第8條的規定;二是不屬於第8條至第10條的其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在第一款的規定下,不適用於將級戰士身分競合的情況(根據第9條、第10條及第29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各項相關法規及相關法源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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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現役或退除役將級戰士不合於第八條規定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