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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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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現居住臺灣地區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合於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者外,均發給二個基數之補償金。
  2. 2.前項所稱現居住臺灣地區係指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條例公布當日在臺灣地區之戶籍未除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台灣地區的退役無職軍官,只要現居住在台灣地區並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就可以獲得二個基數的補償金。 2. 在上述第一點中,所謂的現居住在台灣地區,指的是在條例公布當日的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後,仍然在台灣地區的戶籍未被除籍的人。 例子:例如,如果一個退役無職軍官在條例公布當日之後仍然在台灣地區的戶籍未被除籍,並且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那麼他就有資格獲得二個基數的補償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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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現居住臺灣地區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合於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