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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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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十條
規定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現居住臺灣地區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合於
第八條
第九條
規定者外,均發給二個基數之補償金。
前項所稱現居住臺灣地區係指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條例公布當日在臺灣地區之戶籍未除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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