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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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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無職軍官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依本細則所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之規定處理外,其餘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領取無職軍官申請發補償金登記表(如附件五),填妥後連同左列證件,以雙掛號郵寄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其無職軍官身分認定。 一、退除役令或退除役令遺失證明書或國防部發給之遺失函影本。 二、足以證明當事人於本條例公布當日居住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
  2. 2.前項經認定符合本條例所定無職軍官身分者,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應將其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移送聯勤總部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經認定不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無職軍官在民國86年12月31日之前,應向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領取無職軍官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填妥後連同相關證件郵寄至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無職軍官身分認定。相關證件包括退除役令或退除役令遺失證明書或國防部發給之遺失函影本,以及足以證明當事人於本條例公布當日居住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 其中,若經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認定符合無職軍官身分的申請人,則將其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移送聯勤總部辦理。若不符合無職軍官身分的申請人,則應以書面通知其。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3)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3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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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前條之無職軍官除領有戰士授田憑據者,依本細則所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之規定處理外,其餘應於民國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