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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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無職軍官在民國86年12月31日之前,應向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領取無職軍官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填妥後連同相關證件郵寄至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無職軍官身分認定。相關證件包括退除役令或退除役令遺失證明書或國防部發給之遺失函影本,以及足以證明當事人於本條例公布當日居住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 其中,若經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認定符合無職軍官身分的申請人,則將其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及相關資料移送聯勤總部辦理。若不符合無職軍官身分的申請人,則應以書面通知其。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3)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03A1)
- 核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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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