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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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領之補償金,由發放單位列冊送回後備司令部辦理專戶保管。但申請登記人得於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向後備司令部申請發給。
- 2.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發之補償金由後備司令部辦理預算報繳,歸屬國庫,申請登記人不得再申請發給,以後亦不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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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了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補償金後的相關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應由發放單位列冊送回後備司令部辦理專戶保管。然而,申請登記人可以在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向後備司令部申請發給補償金。第二項規定則說明,如果申請登記人逾五年未領取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由後備司令部辦理預算報繳,歸屬國庫。此時,申請登記人不得再申請發給補償金,且將不再辦理授田事宜。 部分相關資料來源: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119168&ctNode=5762-43125-44036-109815&m=iUoLDuyCy1mKgDaTfxaS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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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