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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領之補償金,由發放單位列冊送回後備司令部辦理專戶保管。但申請登記人得於通知領取之日起五年內向後備司令部申請發給。
  2. 申請登記人自發放單位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補償金者,其應發之補償金由後備司令部辦理預算報繳,歸屬國庫,申請登記人不得再申請發給,以後亦不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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