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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登記人於申請登記期限屆滿三個月內,仍未向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領取補償金者,應向後備司令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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