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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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人於申請登記期限屆滿三個月內,仍未向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領取補償金者,應向後備司令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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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如果申請登記人未在申請登記期限屆滿三個月內向戶籍地所在的縣市後備指揮部領取補償金,則應向後備司令部領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登記人在戶籍地所在的縣市後備指揮部未領取補償金,他應向後備司令部提出領取申請。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補償金能及時發放給符合資格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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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