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放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據以領取補償金之證件,均應詳為查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者,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二、證件不齊全者,應請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三、證件係偽造、變造、無效或不符者,不得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令部依法處理。 四、後備司令部對前款人員,應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及副知發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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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據以領取補償金之證件,均應詳為查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者,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二、證件不齊全者,應請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三、證件係偽造、變造、無效或不符者,不得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令部依法處理。 四、後備司令部對前款人員,應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及副知發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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