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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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據以領取補償金之證件,均應詳為查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者,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二、證件不齊全者,應請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三、證件係偽造、變造、無效或不符者,不得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令部依法處理。 四、後備司令部對前款人員,應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及副知發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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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發放補償金的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的證件進行查驗,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如果符合規定,則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2. 如果證件不齊全,應要求在三十天內補正。 3. 如果證件是偽造、變造、無效或者不符合規定,則不能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令部依法處理。 4. 對於前款所提到的人員,後備司令部應根據第15條的規定重新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和副知發放單位結果。 參考資料: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法務署)
- 原本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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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