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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戰士家屬對領取補償金無爭執時,由合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領取補償金之戰士家屬填具切結書(如附件四)具領之,有爭執時,發放單位應依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或法院之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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