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如附件一,略),連同戰士授田憑據影本及所需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略),以雙掛號郵寄至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申請登記。
- 前項人員於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配偶申請登記,無配偶者,戰士之家屬依左列順序申請登記。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為代表申請登記: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 第一項人員於申請登記前失蹤者,準用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死亡者之規定處理。
-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限,以申請登記人所寄雙掛號郵件交寄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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