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如附件一,略),連同戰士授田憑據影本及所需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略),以雙掛號郵寄至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申請登記。
- 2.前項人員於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士之配偶申請登記,無配偶者,戰士之家屬依左列順序申請登記。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為代表申請登記: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 3.第一項人員於申請登記前失蹤者,準用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死亡者之規定處理。
- 4.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限,以申請登記人所寄雙掛號郵件交寄郵戳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應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核發補償金登記表,連同戰士授田憑據影本及所需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寄至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勤司令部)申請登記。如果該人員於申請登記前已死亡,則由戰士的配偶申請登記,如果沒有配偶,則由戰士的家屬按照順序申請登記。申請期限以申請登記人所寄雙掛號郵件交寄郵戳日期為準。
- 核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