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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曾將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之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各項證件影本,郵寄原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接受調查,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接獲該部函覆者,視同已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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