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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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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曾將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之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各項證件影本,郵寄原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接受調查,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接獲該部函覆者,視同已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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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對於持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如曾將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相關證件的影本,郵寄給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並在本條例施行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收到該部的函覆,則視同已進行登記申請。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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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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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曾將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之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各項證件影本,郵寄原聯合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