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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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曾將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之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各項證件影本,郵寄原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接受調查,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接獲該部函覆者,視同已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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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對於持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如曾將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相關證件的影本,郵寄給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並在本條例施行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收到該部的函覆,則視同已進行登記申請。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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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