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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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者,由該部呈報國防部發給紀念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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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或戰士的家屬,在民國86年12月31日之前願意放棄領取補償金並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則可以獲得國防部發給的紀念狀。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上的《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是提供給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的人士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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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