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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志願放棄領取補償金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戰士授田憑據以雙掛號郵寄至聯勤總部者,由該部呈報國防部發給紀念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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