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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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不得持該授田憑據申請登記要求發給補償金,亦不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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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例的施行細則第7條,如果戰士授田憑據的持有人或戰士的家屬在民國86年12月31日之前未申請登記,則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不得再使用該憑據申請登記要求補償金,也不再辦理授田的相關手續。 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的範例: 例子:A先生是台灣的老兵,持有一份戰士授田憑據。然而,在民國86年12月31日之前,A先生沒有申請登記他的憑據。因此,根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A先生的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他將無法使用該憑據申請登記要求補償金,且也無法再辦理授田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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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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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