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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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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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可以獲得十個基數的補償金。這些人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的家屬。 二、因為作戰而受傷致使殘廢的戰士。 三、年已逾五十五歲、沒有享受退休給與、沒有獲得就養或就業輔導的自謀生活者。 四、被冤枉成為匪諜並被處死的戰士的家屬。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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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