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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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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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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的人員可以獲得十個基數的補償金。這些人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的家屬。 二、因為作戰而受傷致使殘廢的戰士。 三、年已逾五十五歲、沒有享受退休給與、沒有獲得就養或就業輔導的自謀生活者。 四、被冤枉成為匪諜並被處死的戰士的家屬。 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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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