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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單位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發放戶籍設於該直轄市、縣(市)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二、後備司令部:負責發放前款以外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2.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償金發放事宜,應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榮民服務處及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與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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