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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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單位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發放戶籍設於該直轄市、縣(市)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二、後備司令部:負責發放前款以外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 2.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償金發放事宜,應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榮民服務處及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與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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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解釋,補償金的發放單位分為兩部分。首先是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發放戶籍設於該直轄市、縣市的申請登記人員的補償金。其次是後備司令部,負責發放除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外的申請登記人員的補償金。在辦理補償金發放事宜時,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與該地區的役政單位、榮民服務處以及後備司令部的留守業務處和相關國軍財務單位協調合作。 根據資料,補償金的發放單位根據申請人的戶籍或居住地區來劃分。例如,如果申請人的戶籍設在縣市A,則由該地區的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發放補償金。而如果申請人的戶籍設在縣市B以外的地區,則由後備司令部負責發放補償金。在進行補償金發放時,縣市後備指揮部必須與當地的役政單位、榮民服務處以及後備司令部的留守業務處和國軍財務單位進行合作,確保順利發放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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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