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後備司令部對核定發給補償金之人員,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發放人員、時間及地區,分梯次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以下簡稱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連同補償金名冊撥交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
-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該地區之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應排定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員。
- 後備司令部對自行發放之人員,應依補償金發放名冊,將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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