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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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該條細則包含以下幾項規定: 1. 後備司令部對核定發給補償金之人員,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發放人員、時間及地區,分梯次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連同補償金名冊撥交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關於後備司令部對於核定發放補償金的人員進行名冊編訂和經費撥付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補償金發放名冊將根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將發放人員、時間和地區進行分梯次編排,並送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財務單位則負責補償金的經費撥付。 2.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該地區之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應排定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員。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要求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在接收到相關地區的補償金發放名冊後,要排定領取補償金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申請登記人員。這樣可以確保補償金的順利發放和申請登記人員的知情和領取補償金的便利。 3. 後備司令部對自行發放之人員,應依補償金發放名冊,將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受委託人。 這一條規定是關於後備司令部對於自行發放補償金的人員的規定。根據補償金發放名冊,後備司令部要將領取補償金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給申請登記人,如果是委託他人領取補償金,則應通知受委託人。這樣可以確保補償金的順利發放和申請登記人或其委託人的知情和領取補償金的便利。 根據參考資料,《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範例可以是,後備司令部根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編製了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並將補償金的經費和名冊撥給了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收到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根據名冊的內容排定了補償金的領取時間和地點,並通知了申請登記人員。另外,後備司令部也通知了自行發放補償金的人員的領取時間和地點,如果是委託領取者,也通知了受委託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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