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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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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人員接獲發放單位通知後,應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攜帶需繳驗證件原本及印章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未按排定時間領取者,發放單位應另訂領取時間通知申請登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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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申請登記人應根據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攜帶所需的身份驗證文件原本和印章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時間領取,發放單位應重新安排領取時間並通知申請登記人。在此法規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 攜帶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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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申請登記人員接獲發放單位通知後,應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攜帶需繳驗證件原本及印章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