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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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申請登記人,如確因病或行動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親領時,應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三)委託戰士之家屬代領,受委託人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足資證明為戰士家屬身分之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印章。
- 2.申請登記人具有前項無法親領之原因,且無戰士家屬可資委託者,應檢附村里長或輔導會安置單位主官或醫院證明,向發放單位申請派員前往其住(居)所發放補償金。
- 3.申請登記人居住港澳或國外地區,不能親自來臺且在臺無戰士家屬代為領取補償金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代領,受委託人除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外,並應繳驗申請登記人應繳驗之證件原本、印章及我國使領館或外交部認可之駐外簽證機構一年內簽證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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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战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规定,对于申请登记人因病、行动不便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领取战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的情况,应填写委托书委托战士的家属代为领取,受委托人应检验申请登记人应检验的原件证件、印章以及能证明其为战士家属身份的户籍资料、国民身份证、印章。 如果申请登记人具有无法亲自领取的原因,且没有战士家属可委托的情况,应附上村里长或輔導會安置单位主官或医院证明,向发放单位申请派员前往其居住地发放补偿金。 如果申请登记人居住在港澳或国外地区,无法亲自来台且在台无战士家属代为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填写委托书委托在台亲友代为领取,受委托人除应检验国民身份证、印章外,还应检验申请登记人应检验的原件证件、印章以及我国使领馆或外交部认可的驻外签证机构一年内签证的证明书。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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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