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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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其死亡後之家屬居住大陸地區者,其申請登記核發補償金之程序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視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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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戰士授田憑據持有人或其死亡後的家屬如果居住在大陸地區,他們需要進行申請登記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核發補償金。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所需的證明文件,根據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由國防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執行。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具體說明該條的適用情況和相關範例。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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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