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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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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其死亡後之家屬居住大陸地區者,其申請登記
核
發補償金之程序及所需之證明文件,由國防部視兩岸人民關係發展狀況,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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