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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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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或戰士之家屬,因遺失、毀損等原因補發,
持有
二份以上同一戰士之授田憑據者,於領取補償金時,應將持有之授田憑據全數繳回,不得重複申請發給補償金。
後備司令部發覺戰士或戰士之家屬有重複領取補償金情事或有
偽造
、
變造
戰士授田憑據或關係證明文件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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