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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戰士或戰士之家屬,因遺失、毀損等原因補發,持有二份以上同一戰士之授田憑據者,於領取補償金時,應將持有之授田憑據全數繳回,不得重複申請發給補償金。
  2. 後備司令部發覺戰士或戰士之家屬有重複領取補償金情事或有偽造變造戰士授田憑據或關係證明文件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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