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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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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6條,對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軍眷住宅,假如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則應按照原眷戶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即使使用人不是原眷戶,但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並持有房屋所有權狀,他們仍然有權享受到本條例規定的相應權益。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並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的居住需求。因此,對於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但擁有房屋所有權狀的情況,應參考該條例的規定,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資格以及能否享受相應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850112 制定)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由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軍眷住宅中,有原眷戶在自費建宅後,以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辦理地上物所有權登記,並移轉予不具原眷戶身分人使用之情形,為利眷村整體改建工作執行,避免此類個案影響進度,爰明定該等使用人比照原眷戶之規定辦理。

(0850112 制定)

由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軍眷住宅中,有原眷戶在自費建宅後,以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辦理地上物所有權登記,並移轉予不具原眷戶身分人使用之情形,為利眷村整體改建工作執行,避免此類個案影響進度,爰明定該等使用人比照原眷戶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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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軍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