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7條的規定,當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時,各級地方政府在進行改建時應遵守該條例的規定,包括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和租稅減免等。另外,各級地方政府在進行改建時,也應根據第20條的規定提供購宅補助。這意味著當地方政府進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時,需要遵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的相關規定,並提供購宅補助給符合資格的受分配戶。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省(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省(市)有」為「直轄市有」。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省(市)有」為「直轄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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