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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2.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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