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8條第1項的規定,已完成改建之眷村及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應依照國防部原規定辦理。然而,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在土地計價標準方面有以下規定: 1. 若眷村以原地改建眷戶的方式進行,則應按照該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地價。 2. 若眷地為空置或者是分期規劃建宅眷地、已核定遷村但尚未騰空的眷地,如果土地價款一次全數繳清,則按照繳款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地價。 而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8條第2項的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遷建並已騰空的眷村土地,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眷改條例第28條中提到的眷村改建條例和行政院核定改建的情況,以下是一些參考範例: - 如果一個眷村已經完成了改建,並且也已經獲得了行政院的核定,則該眷村的土地計價標準應該按照眷村內房屋建造完成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如果眷地是空置的或者是分期規劃建宅的眷地,或者是已經核定遷村但尚未騰空的眷地,而且土地價款是一次性全數繳清的,則土地計價應該按照繳款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計算。 有關眷改條例第28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有在眷改條例施行前已經經行政院核定遷建並已經騰空的眷村土地,這些土地應該按照眷改條例進行辦理。
本條例施行之日,已完成改建之眷村及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但已報行政院核定改建之眷村,其土地計價標準如下: 一、有原眷戶原地改建眷村,以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繳地價。 二、空置及分期規劃建宅眷地與已核定遷村尚未騰空之眷地,其土地價款一次繳清者,按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本條例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遷建騰空之眷村土地,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本條例施行前已執行中或完成之老舊眷村改建案,在條例公布施行後不適用或無法結案,爰明定過渡作法,以資周延。 二、採新、舊制改建眷村之劃分標準,以報行政院核定與否為準。
一、為避免本條例施行前已執行中或完成之老舊眷村改建案,在條例公布施行後不適用或無法結案,爰明定過渡作法,以資周延。 二、採新、舊制改建眷村之劃分標準,以報行政院核定與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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