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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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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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1條,本基金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例如,該基金可以將部分資金投資於政府公債,以獲取穩定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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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