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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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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2條,該基金的資金可以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至於該條的作業程序則由本部另行制定。根據《國軍眷村及眷舍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主要是用於改善老舊眷村的建設和設施,提升軍人及其家屬的居住環境。例如,可以使用基金資金進行改建工程、修繕及設施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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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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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2 條規定:「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