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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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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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2條,該基金的資金可以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至於該條的作業程序則由本部另行制定。根據《國軍眷村及眷舍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主要是用於改善老舊眷村的建設和設施,提升軍人及其家屬的居住環境。例如,可以使用基金資金進行改建工程、修繕及設施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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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