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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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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2. 2.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家學者代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這個基金設有一個管理會,由十三個委員組成。其中一個委員是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個委員是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官方文件尚未被公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國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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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