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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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該基金的用途包括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支出、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融資貸款利息支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0條第2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眷村文化保存支出及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而眷村文化保存支出則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座眷村要舉辦保存眷村文化的展覽,包括展覽場地的租金、展覽品的保管及保護、展覽活動的宣傳等相關費用都可以使用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來支付。其中,該眷村可以向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政府負責管理及維護展覽場地及相關設施。
- 地上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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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