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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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本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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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該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循預算程序或由本基金融資的款項、財產運用所得、孳息收入、運用後的收益、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的房舍價款收入、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的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有關眷村改建的捐贈收入、貸放給原眷戶的自備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 例如,以循預算程序或融資的款項為例,這些款項可能來自政府預算,或者通過融資手段籌集。另外,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指的是在進行公共工程拆遷時,對於需要拆遷的眷村土地進行有償撥用並提供相應的補償金。 這些來源將用於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支持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作。
- 地上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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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