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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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基金被歸類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義的特種基金,並且屬於附屬單位預算。該基金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根據最新的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的運用是透過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由國防部負責管理。 參考資料: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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