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因整體規劃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就該部分土地,於招標前或於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11條,主管機關為了整體規劃需要,可以在招標前或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的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與得標的投資人進行土地的交易或協議,以便達到改建住宅社區的目的。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函釋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