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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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無工作能力、生活清苦或其本人死亡者,輔導會得依申請間接安置其配偶、子女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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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安置办法》第10条规定,当退除役官兵因无工作能力、生活清苦或其本人死亡时,輔導會可以根据申请间接安置其配偶、子女就业。具体安置方式和条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申请人的需求来确定。这意味着在退除役官兵本人无法就业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輔導會可以协助其家庭成员(即配偶、子女)找到就业机会,支持他们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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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