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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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或依前條間接安置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就業,得視需要先予以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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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11條,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或其配偶、子女就業之前提是需視需要進行訓練。這意味著當退除役官兵及其家屬希望進入就業市場時,如有需要,他們有資格接受就業訓練以提升就業能力。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退除役官兵及其家屬能夠以合適的方式融入就業市場,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訓練機會。 參考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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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