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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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經就業安置,如無特殊原因,自行離職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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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14條,退除役官兵經過就業安置後,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輔導安置。這意味著一旦退除役官兵已經找到工作並從該工作中自行離職,他們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輔導機構的幫助安置工作。這條規定旨在防止退除役官兵多次申請輔導安置,以確保該資源能夠更好地服務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然而,如果有特殊原因,這條規定可能不適用,但具體的特殊原因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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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