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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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就業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離職時,其就業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更正就業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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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13條規定,經就業安置的退除役官兵離職時,其就業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更正就業登錄資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證退除役官兵的就業資料能夠及時正確地被記錄和更新,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例如,假設一名退除役官兵在完成就業安置後轉換了工作,他的新雇主應在雇佣后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進行登錄資料的更新,以便及時調整他的就業狀態和相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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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