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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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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之業務,必須自行經營,不得交他人承攬或將設備出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4 條,力行生產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自行进行,不得委托他人承揽或将设备出租。这意味着合作社不能将其业务交给其他人进行承揽,也不能将其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这条规定旨在保障合作社独立经营的权利,确保其能够自主管理和运营业务。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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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之業務,必須自行經營,不得交他人承攬或將設備出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