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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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非經全體理監事之同意,不得向外借款或為社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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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力行生產合作社在未經全體理監事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外借款或為社負保證責任。這表示力行生產合作社需經過全體理監事的同意後,方可進行借款或為社負保證責任的行為。此條款的目的在確保合作社的財務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借貸或負責任行為帶來潛在的風險。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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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