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力行生產合作社各小組如因購進原料或增加設備需要週轉金時,得提出有效證明,商請業務部門協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當力行生產合作社的各小組因購進原料或增加設備需要週轉金時,可以提出有效證明,請求業務部門的協助。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幫助合作社解決資金周轉的問題,以便順利進行生產。證明文件可以是相關的報價單或訂單,以證明該週轉金的需求合理且必要。 參考資料: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自由經濟示範區管理辦法 2018 年 8 月 22 日修正)第 22 條。 範例:一個力行生產合作社的一個小組需要購進原料進一步生產產品,但由於資金不足,無法進行購買。該小組可以向業務部門提交相應的報價單或訂單,以證明其需要週轉金來完成該筆交易。業務部門可以根據有效證明文件的內容評估並提供相應的協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