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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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各小組之產品,不論是否由業務部門統籌運銷,概須分別編訂「單位標誌」及「生產品號碼」,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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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1 條》,力行生產合作社的各小組所生產的產品,不論是否由業務部門統籌運銷,都必須分別編訂「單位標誌」和「生產品號碼」,以便識別。這意味著每個小組所生產的產品,都必須有專屬的標誌和號碼,以便在運銷和識別時使用。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解釋文件或指引,以確定如何編訂單位標誌和生產品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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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