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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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生產部門之產品,得以合作社名義向外推銷,但其產品規格,須由業務部門按市場標準,嚴予釐訂,其不合規格者,業務部門有淘汰之權,勞動運輸部門得以合作社名義對外承攬業務,但須遵守業務部門之規定,必要時並得由業務部門直接調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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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20條,該條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的生產部門可以以合作社的名義向外推銷產品。然而,產品的規格必須按照業務部門訂定的市場標準進行嚴格的確定,如果產品不符合規格,業務部門有權淘汰它。勞動運輸部門也可以以合作社的名義接受外部業務,但必須遵守業務部門的規定,必要時業務部門可以直接調度勞動運輸部門的工作。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20條本身,這是該合作社經營的相關規定。上述解釋符合該法條的內容,並對合作社的生產部門和勞動運輸部門的權限和職責進行了解釋。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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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