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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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以上合作社因業務需要,得依合作社之規定設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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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根據合作社的需要,可以設立聯合社。這意味著兩個以上的合作社可以根據合作社的章程規定,合併成立一個新的聯合社。這條規定旨在促進合作社之間的合作與協作,以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競爭力。 相關範例可以是,如果有兩個以上的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希望共同開展某項業務或達成某項目標,他們可以根據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合併成立一個聯合社,共同經營相關業務,共享資源和利益。這樣可以加強他們的市場競爭力,提高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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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