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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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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了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社員提出退社申請後,申請在該營業年度終了時生效。這意味着社員申請退社並不會立即生效,退社申請後的股金退還也需要根據營業年度終了時的財產狀況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作社不依法處理社員的退社申請,即使社員已經提出退社申請,也不應該立即辦理車輛異動登記或其他相關手續,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這項規定的依據可以從《合作社法》第27條及第30條中找到,並且也有相關的函文和法律進行解釋和支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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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