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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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以每一縣 (市) 組織一社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得於該縣(市) 之鄉鎮 (區) 設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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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3條,力行生產合作社的組織原則是每個縣市組織一個社,但如果因營業需要,也可以在該縣市的鄉鎮區設立分社。 根據上述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的組織主要是以縣市為單位,每個縣市只能有一個社,但可以在鄉鎮區設立分社。這樣的組織方式的目的是為了適應各地區的營業需求,如果在某個縣市的鄉鎮區需要獨立的力行生產合作社,則可以設立分社來處理該地區的業務。 例如,如果某個縣市的某個鄉鎮區有特定的農業需求,需要獨立的力行生產合作社來處理該區的農業生產和銷售事務,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可以在該鄉鎮區設立一個分社來滿足該區的需求,而不需要與該縣市的其他社合併。使用該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自身,以了解其具體內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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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