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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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依法組織合作社,一律定名為「有限責任○○縣力行生產合作社」、「有限責任○○市力行生產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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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 2 條》,退除役軍官組織的合作社,都必須以「有限責任○○縣力行生產合作社」或「有限責任○○市力行生產合作社」的名稱來命名。 根據相關資料,該條款旨在規定退除役軍官組織合作社的名稱格式。例如,如果一位退除役軍官在台北市組織了一個合作社,該合作社的名稱應為「有限責任台北市力行生產合作社」。這樣的命名方式有助於區分不同合作社的地理位置和業務性質,並確保合作社的合法性。
- 有限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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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