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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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之股金額,每股定為新台幣壹百元,每一社員至少應認購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社員所需股金無法自行籌措者,得依國軍退除役軍官小本貸款辦法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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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力行生產合作社的股金額是每股100元,每一社員至少要認購一股,但最多不能超過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社員無法自行籌措所需股金,可以根據「國軍退除役軍官小本貸款辦法」的規定申請貸款。 參考資料: -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35 - 國軍退除役軍官小本貸款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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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