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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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生產合作社須有居住同一縣 (市) 志願輔導就業之現支領生活補助費或退休俸退伍軍官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擬具章程草案及經營計畫,報經輔導會核准並依法籌組後,始得報請輔導會函請合作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惟組織成立後,應受合作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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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第7條的规定,力行生產合作社需要有7位以上居住在同一县(市)且正在輔導就業領取生活補助費或退休軍官撫恤金的人作為發起人,並且起草章程草案和經營計劃,經輔導會核准並依法組建後,才能提交給合作事業主管機關函請指導。然而,組織成立後,合作社應受合作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例如,如果在某县(市)有7位正在輔導就業並領取生活補助費的退伍軍官們,他們可以按照該實施辦法的規定組成一個力行生產合作社。首先,他們需要起草章程草案和經營計劃,然後提交給輔導會進行核准。之後,他們可以寫信給該縣(市)的合作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指派人員來指導合作社的運作。而在合作社成立後,該合作社應該接受合作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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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