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各農場所安置之退除役官兵,以具有農耕意願及自耕能力者為限。其安置方式區分如左: 一、共同農墾:以安置新退官兵為原則,并得以協助性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 二、個別農墾:以安置支領生活補助費之有眷軍官為限。 三、自力農墾:以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2條,退除役官兵被分為共同農墾、個別農墾和自力農墾三種安置方式。共同農墾是指安置新退官兵並可協助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個別農墾是指只安置支領生活補助費的有眷軍官;自力農墾是指只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 例如,根據該辦法,一位退役軍官如果具有農耕意願且自耕能力,並且符合個別農墾的安置標準,那麼他將被安置到一個支領生活補助費的農場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