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農場所安置之退除役官兵,以具有農耕意願及自耕能力者為限。其安置方式區分如左: 一、共同農墾:以安置新退官兵為原則,并得以協助性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 二、個別農墾:以安置支領生活補助費之有眷軍官為限。 三、自力農墾:以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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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所安置之退除役官兵,以具有農耕意願及自耕能力者為限。其安置方式區分如左: 一、共同農墾:以安置新退官兵為原則,并得以協助性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 二、個別農墾:以安置支領生活補助費之有眷軍官為限。 三、自力農墾:以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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